法院公告
2016年5月4日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58号
姜小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8号
郑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郑英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9号
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本院受理原告郑英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68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林畏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61号
曹长权:本院受理原告卓秀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2号
郑爱华、余荣利、余荣峰、余荣杰、余凤珍、余荣凤、余晓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加相诉你们及余荣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郑爱华、余荣利、余荣峰、余荣杰、余凤珍、余荣凤、余晓凤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向被告余晓凤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5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7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8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9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49号
冯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董晓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007号
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海宇经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1396.9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304号
周雪行(362330196308166556):本院受理原告许伟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880号
绍兴博岩针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宏益经编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博岩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91503.10元及违约金115493.4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03号
姚国新: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成诉被告姚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000元并赔偿利息2610元(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13时3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201号
浙江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赛亚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货款546341.1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546341.1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此款,由被告浙江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928号
温州多森纺织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多得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多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9506元及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费杰、王伟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630号
孙超群(330419198212024624):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杰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18号
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0992-8):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优宏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2514.3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52514.3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534号
虞敏杰,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辽西村东兜38号,身份证号码:330501198610263016:本院受理原告潘海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637号
胡海峰、徐俊海: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25号
施志远、池江鹏、施志挺、卢笑贞、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施永行、楼巧巧、陈建法、浙江索特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45号
俞小龙:原告吕凌诉被告俞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31号
宋小丹、林小海、叶建新、叶小英、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