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衢州市高丽候参茸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郑小红、吴美娟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总计13125元,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支付员工郑小红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工资7350元,加付赔偿金3675元;2、支付员工吴美娟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工资5775元,加付赔偿金2887.5元。上述工资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3125元),加付赔偿金合计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小写:6562.5元)(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衢市人社监理字[2016]001号)。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