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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23号

  金笑笑、洪群芳:本院对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笑笑、洪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金笑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2.392%从2014年7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9282元)。二、由被告洪群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洪群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笑笑追偿。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16号

  张超珍、陈刚生:本院受理原告黄巧英与被告张超珍、陈刚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80号

  张贤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30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18号

  陈钧、黄文钧: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陈钧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文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钧承担,黄文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7号

  蒋承峰、张慰盛: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蒋承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慰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承峰承担,张慰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63号

  黄东波、张明福: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1、被告黄东波归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张明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4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31号

  鲍利锋、郑梅芳:本院受理原告柴水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鲍利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柴水贞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郑梅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22号

  金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敬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敬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85号

  蒋利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国轩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国轩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号

  吴志林、李彩君:本院受理原告杨仙娇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志林、李彩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仙娇货款人民币8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吴志林、李彩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894号

  戴月娟:本院受理原告黄旭东、陈岩寿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354号

  张天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临商初字第2931号

  叶斌、董彬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叶斌、董彬昀、王义胜、侯春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临商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2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457号,开庭时间“2016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应为“2016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特此更正。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62号

  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金水娣、姜彬、成小泉、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39443.23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原告对被告杨林泉、金水娣抵押的房产在上述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林泉、姜彬、成小泉、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06号

  衢州市金祥贸易有限公司、祝金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舶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257号

  梅小霞(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雪溪乡武岭村)、唐伟伟(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安凌镇星星村李二组58号):本院受理原告倪建建与被告梅小霞、唐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25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563号

  郑晓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石笕乡石二村前街107号)、洪民雄(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老鸦窝6号)、丁土光(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石笕乡三坑村西坑长大后自然村12号):本院受理原告叶乐乐与被告郑晓海、洪民雄、丁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56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411号

  李金良、洪坛连:本院受理原告周聪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41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36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光满、钱光初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要求被告钱光满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98937.03元及截至2016年3月14日利息28589.71元、滞纳金41994.24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钱光初、李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51号

  丁根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荣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要求被告陈方荣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53192.77元及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299939.86元、透支利息35652.91元、滞纳金1750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丁根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66号

  王松华、董林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良、王礼富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王建良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576.07元及截至2015年11月1日透支利息3314.65元、滞纳金10596.7元、费用3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王礼富、王松华、董林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04 2 2016年05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