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之争
通讯员 童法
4月15日,原告傅某、俞某诉被告海宁市住建局的行政案件如期在桐乡法院开庭审理。在这之前有一段关于代理权的小插曲,差点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原来,原告傅某、俞某户籍所在地均为杭州市江干区,俞某委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执业的法律服务所地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为此,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提出异议,认为他无权代理。
后经法庭核查,俞某提出了其本人暂住于杭州市上城区的证明材料,庭审遂得以顺利进行。
那么,法院的决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而对于“本辖区”的理解,司法部在2015年曾给出批复,指明了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本案中,俞某户籍地虽为杭州市江干区,但其提供了暂住于上城区的证明材料,因此,其委托位于上城区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大家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要多留意,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