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5日
(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8号
杨建国、董秀红、宁波金狮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世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2号
叶浩勇:本院受理原告周金超诉被告叶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叶浩勇归还原告周金超借款170000元,支付利息300333元(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16年4月止,以1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共计4703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35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9005元,由被告叶浩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8号
毛英萍、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剑东为与被告毛英萍、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吴相用: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相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89号
岑聪其、励婷环、陆跃东、章央丹: 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38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岑聪其、励婷环、陆跃东、章央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11号
宁波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镕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梅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5)甬奉商初字第1911号
奉化市恒达轴承制造厂、陈岳军、黄文妹、孙一山、宁波大百士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奉化市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奉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奉化市恒达轴承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给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方式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奉化市恒达轴承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委托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陈岳军、黄文妹、孙一山、宁波大百士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律师委托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280元,登报公告费650元,共计29930元,由被告奉化市恒达轴承制造厂、陈岳军、黄文妹、孙一山、宁波大百士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067号
章日陈:本院受理原告黄远安与被告夏仲江、宁波秀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日陈、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仲江、宁波秀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250000元,违约金105000元,合计355000元,被告章日陈、被告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的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夏仲江、宁波秀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日陈、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余姚市梁弄镇如意路36号)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7号
申请人余姚市云旗弹簧厂、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364561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辉璜弹簧厂、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5月23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2133号
沈洁、谢晓东、褚狄波、周强:本院对袁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6号
申请人雅科贝思精密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0269705号(票面金额为16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4月23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02、1603号
任松海:本院受理原告祝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02、1603号民事判决书,1602号判决如下:被告任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祝增华借款3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603号判决如下:被告任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祝增华借款34.87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69号
陆惠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1419号
绍兴市鸿昌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翔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建平、单淼琴、冯平: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盛来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及被告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因不服本裁定,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070号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弥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国祥、陈调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59号
俞贾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3:1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450号
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金善置业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尧兴、唐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3:3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1号
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易有限公司遗失付款行为农行越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海派布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瑶坤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25793、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45号
朱国飞:本院受理原告谢明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3:15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570号
赵锡海、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小伟与被告赵锡海、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571号
赵锡海:本院受理原告王静如与被告赵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宣奇奇:本院受理原告吴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97号
付厚船: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08号
李少谷、金奕蕾:本院受理原告贾洁琼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