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5日
(2016)浙0108民初720、732号
颜崇明、方卫金:本院已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9:5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75号
虞奔航: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10: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3号
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侯旭: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诉你与马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807.41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3867.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999807.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2.7625的标准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侯旭、马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38元,减半收取6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9元,由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侯旭、马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民初字第500号
潘暾:本院对原告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诉你、杭州百味人生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民初字第50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萧商初字第1170-2号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泉、钱增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2771号
章镇富、邱双兰: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镇富、邱双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851号
王高云、张小元、邬惠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239号
周民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诺华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民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破1-2号
2016年1月5日,本院根据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截止2016年1月5日,峰华控股桐庐公司累计亏损119505488.52元,资产总计506736630.58元,负债总计569362119.10元,公司资不抵债金额为62625488.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裁定宣告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1370-1号
侯义华、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钜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明诉被告侯义华、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钜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义华归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83333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侯义华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钜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1389-1号
盛海明、富阳豪门商务娱乐有限公司、陆小群:本院受理原告应立忠诉被告盛海明、富阳豪门商务娱乐有限公司、陆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海明、富阳豪门商务娱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后续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盛海明、富阳豪门商务娱乐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陆小群对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956号
袁勤峰、陈燕: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告袁勤峰、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袁勤峰、陈燕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27日前所欠利息4607.91元及后续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袁勤峰、陈燕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判令原告对判令被告袁勤峰、陈燕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市场路39号汇锦公寓2幢3单元506室房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20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918号
袁勤国:原告桐庐县横村镇诚达针织辅料商行与被告袁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桐庐县横村镇诚达针织辅料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袁勤国支付货款12608元并支付自应付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10号
陈剑敏:本院受理原告余诗社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644号
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孙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号
周俊:本院受理安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88号
肖海:本院受理陈浩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1102号
张永天、陈淑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38号
朱陈交、张春枝: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1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未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未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21号
吴金兴、俞儿、高素贞、吴翼凡: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35号
宁波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芸、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及黄敏敏、袁成军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0号
严军明、朱雪峰、严尧惠、陈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及李高峰、姚子奇、包亚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1号
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韩东月、朱微云、朱峰: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681号
奚武斌、奚超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与被告奚武斌、奚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16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56号
徐家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徐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4号
贺仙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62号
葛爱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74号
邵黄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83号
汪云、费为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汪云、费为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57号
唐黎明、吴绵学: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唐黎明、吴绵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00926号
陈新民、祁进辉:本院受理原告董侨儒诉被告陈新民、祁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59号
何全兴: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被告何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290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东吴军江五金厂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芸尚电梯配件厂、应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715号
宁波江东宁东绿梭电子商行、宁波江东宁东鼎尚移门衣柜经营部、陆洪原、陈维波、吴会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宁波江东宁东绿梭电子商行、宁波江东宁东鼎尚移门衣柜经营部、陆洪原、陈维波、吴会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执民字第5104号
徐国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鄞执民字第51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128弄1号401室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浙国房估甬字(2015)第017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51.6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执民字第5104-2号执行裁定书及浙国房估甬字(2015)第017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