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协议编号:CCB2016003-ZJ6,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电话:0570-3058114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81,8917289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

  单位: 人民币 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71135M20140808 14122220140808 XC67113587215017 XC67113587215027 XC671135872150382425661.5878789.08沈静、陈惠良、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XC676737113141924499998.74 287576.73浙江棒棒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项建、任爱和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衢州坤力塑料厂X684900123020141836000000.00114954.58浙江瑞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吴立坤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X683500123020150759980000.00341206.01周硕新、应莲珍、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浙江新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5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X68350012332013086 X6835001233201407728999998.611429786.54严春元、余成钢、汪静霞X68350012332013087 X683500123320140796浙江昊洋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X6835001230201324417499238.091916553.63浙江昊洋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X68350012302014006X68350012302014137X68350012302014147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昊洋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X68350012302014161X683500123020141997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X683500123020151545000000.0058793.63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毛永瑾、王光明、王建华、徐炎海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X687327123020150222300000.0025586.80常山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张东明、方文燕、徐国祥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龙游永高阀门有限公司X687235123010201409718400000.00176560.54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永高阀门有限公司、李永国、吴圣仲X6872351230102015007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龙游永高阀门有限公司、李永国、吴圣仲X6872351230102015008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龙游永高阀门有限公司、李永国、吴圣仲10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XT68723512301020141084500000.00308774.54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蓓菁、葛陆飞、任礼妹合计99604897.024738582.08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6-05-05 2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