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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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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5月5日

  (2016)浙0304民初1368号

  林望、刘立军、吴献萍、张少和、吴春舞、黄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庄志兴与被告林望、刘立军、吴献萍、张少和、吴春舞、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70号

  林望、刘立军、吴献萍、张少和、吴春舞、黄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木爱民与被告林望、刘立军、吴献萍、张少和、吴春舞、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立于的申请,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刘旭海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未能接管债务人的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鸿运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11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德恩、李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联系号码:0577-88125569、13868872611。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先林的申请,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11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德恩、李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联系号码:0577-88125569、13868872611。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周光担任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胡荣杰、陈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周光(联系人:朱琼,联系号码:15825631718。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4时15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股东胡靓、陈天胜、黄海武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云,联系号码:1367674686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景泰大厦二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郑巧林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股东雷德建、陈遂昌、刘建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戴胜平,联系号码:133906638955。地址: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信盟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克付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施林华、洪晖达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林文杰,联系号码:0577-88065936、13676416618。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汇锦·深蓝国际大厦第15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巨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岳朋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项军权担任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股东李志辉、李养成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项军权(联系人:张洁,联系号码:0577-88359183、13587599005。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巴利特五金饰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2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富得利金属拉丝厂与被告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27号

  卓盛载: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诉被告卓盛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卓盛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借款本金1142540.7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2015年9月22日以前所欠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温交银2013年331房贷字4-11号)中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9月23日起,就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6.5343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卓盛载未按照本判决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坐落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宏雅锦苑A幢6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80014206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83元,由被告卓盛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802号

  余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215号

  庞学亭、余爱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00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212号

  朱素界、诸晓秋: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00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36号

  张姚飞、冯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张慷平:本院受理原告范浩钟诉张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慷平结欠原告范浩钟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慷平向原告范浩钟偿付逾期付款利息8400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70000元按年息6%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张慷平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陈予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陈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7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新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徐建新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50号

  杨军、陈超、冯学芳:本院审理原告边久武诉被告杨军、陈超、冯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杨军、冯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边久武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军、冯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边久武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础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4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军、冯学芳追偿;五、驳回原告边久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杨军、陈超、冯学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107号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61号

  湖州绿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有限公司、张国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龙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246号

  湖州汇伦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县欧舜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汇伦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峰、第三人邵黎曙、周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613号

  唐永华: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16号

  周建新、季月琴: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号

  陈林根:本院受理原告谢金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红卫,人民陪审员陆卫东、施根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91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陆江与被告许伟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93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谢建林与被告许伟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10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00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倪江南与被告许伟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2日10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01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许伟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27号

  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朱向阳、陈俊英、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28号

  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陈俊英、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29号

  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朱向阳、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745号

  蒋伟栋、陈钢蓬: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有诉被告蒋伟栋、陈钢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231号

  倪永兴、林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倪永兴、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4号

  应新波、应春秧:原告姜岳寿诉被告应新波、应春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应新波、应春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姜岳寿人民币103457元及逾期利息18622.26元。2、本案受理费37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应新波、应春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1636号

  永康市汇丰家私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江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武义汇丰塑料制品厂、郎春景、浙江正汇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朱振武、吕荷花、永康市汇丰家私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吕荷花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6-05-05 2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