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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95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张沁玥、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张沁玥、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9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周福根诉被告何元文、马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6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张沁玥、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张沁玥、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59号

  张音戈:本院受理原告赵巧燕诉被告张音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48号

  金春正、戴灵球:本院受理原告虞国强诉被告金春正、戴灵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06号

  张惠清、傅良成:本院受理原告黄璇诉被告张惠清、傅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53号

  吕文贵、郑燕英、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吕凤兰、吕龙根:本院受理原告赖敏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和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吕文贵、郑燕英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吕凤兰、吕龙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936号

  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燕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427号

  陈清华: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宅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你支付工资33000元并就该工资债权对你所有的“浙岭渔运30068”船享有优先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14:10于本院台州法庭台州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7号天和大厦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38号

  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李杏玲、丁伟敏、张立中: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李杏玲、丁伟敏、张立中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618145元及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和复利为649668.28元,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其中本金5118145元的利息和罚息根据本判决附二所列表格及其说明计算;本金4500000元在2017年8月15日前按月利率8.25‰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375‰计算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垫付的“新三友2”轮保管费用381078元;三、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享有抵押权;四、被告丁根友、李杏玲、张立中、丁伟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5690元,由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李杏玲、丁伟敏、张立中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86号

  陈中年: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斌诉被告陈中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0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陈中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建斌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率不得超过月利率2%)及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中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9号

  申请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503375 22251739,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江东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639号

  汪金海、丁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汪金海、丁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9:1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642号

  张彩青、刘际号、刘李华、朱应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张彩青、刘际号、刘李华、朱应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9:3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643号

  夏爱国、刘李云、张彩青、刘际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夏爱国、刘李云、张彩青、刘际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9:4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4号

  丁毓正、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丁毓正、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8:4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7号

  章利建: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章利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9:2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78号

  何红兵、周淑琴:本院受理原告陶福喜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9:2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3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郑慧仙诉被告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张瑛、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2号

  浦江金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天艺广告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8号

  徐稳、周明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9号

  郑学武、吴庆胜、孙晓、应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560号

  沈汉才:本院受理原告吴杏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沈汉才支付货款14208.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日15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62号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樟平与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644号

  黄荷仙、邵平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黄荷仙、邵平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9:5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23号

  兰溪市博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诚与被告兰溪市博诚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23号

  潘晓斌、喻秀凤:本院受理原告姚荣凯与被告潘晓斌、喻秀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60号

  赵东明、盛礼安: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与被告赵东明、盛礼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96号

  毛深照、汪茶花:本院受理原告陈林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39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42号

  胡振豪、周杨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晗诉被告胡振豪、周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4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50号

  周军建:本院受理原告宣志旗诉被告周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85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2号

  洪文迪:本院受理原告凌根生与被告洪文迪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89号

  于祖宽、陈顺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峰诉被告于祖宽、陈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23号

  叶新、陈丽:本院受理原告钟灿诉被告叶新、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2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937号

  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腾女与被告卢天翔、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卢天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为3315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卢天翔支付代理费51956元;3、被告卢天翔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龙、人民陪审员叶春录、韦乐姣。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9号

  王小君、刘建根、姚国珍、李钟正颖、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项爱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和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5-05 2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