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6日
(2016)浙0281民初3097号
肖成华、张益敏: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娥与被告肖成华、张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0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1926号
钱巧珍:本院对鲁伟丽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宁商初字第2394号
钱加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宁商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钱加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8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6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7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 436元,由被告钱加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39号
宋永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被告宋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破字第2-3号
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绍兴市仁旺包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裁定受理,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管理人。本院查明,2015年5月26日,本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共20笔,债权金额共计60128871.6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2000万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金额9981426.98元,税收债权金额321858.9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和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0128871.61元,截至2016年4月6日,管理人共接管债务人货币资金21405497.65元,设备、车辆、存货等一批暂估价约10万元(具体金额以拍卖成交价为准),且经管理人调查,被申请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故被申请人资产已严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宣告被申请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21号
绍兴市繁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吴贤根、徐茂龙、葛红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379号
程美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顾丽锋与被告程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2372号
赵锡海、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兰与你们及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于2013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并决定由审判员徐海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金以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17-2号
2015年7月9日,本院根据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东方明珠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裁定宣告东方明珠破产并终结东方明珠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95号
诸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92号
温州市盛一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必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129、3134号
张磊、刘少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海哨辅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89号
严明丰: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海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670号
蔡晓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清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64号
倪锦燕、苏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75号
董其泽:本院受理原告陈家董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380号
涂序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平凡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37号
邵忠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赣隆纸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830号
叶宪增、吴秀微:本院受理原告杨凤玉、徐倩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21号
黄均:本院受理原告林力武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45号
郑爱兰、陈勤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堡海绵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01号
郑海彬:本院受理原告杨彩晓与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14号
王利邦:本院受理原告钱青平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48号
杨贤贞:本院受理原告潘晓映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80号
董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刘炳飞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06号
阮万峰(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0621401X)、费美平(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7904082029):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9号
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仲雄企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