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6日
(2015)杭余商初字第2907号
叶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9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18号
洪建琴、洪长兴: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洪建琴、洪长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建琴、洪长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淳安县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68262.27元,以及代偿款54399.19元自2015年8月19日起、代偿款113863.08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48000元为限)。二、被告洪建琴、洪长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被告洪建琴、洪长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763号
谢小红、余令纲: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林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958号
宁波耀马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财政所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751号
王慧娟、吴振国:本院受理原告曹明霞与被告王慧娟、吴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27号
徐一文:本院受理原告黎青良与被告徐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8号
陈妙琪:本院受理原告石波与被告陈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81号
孙永华、孙若业、朱书芬、韩婉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孙永华、孙若业、朱书芬、韩婉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李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9: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308号
胡哲义、谢瞻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胡哲义、谢瞻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李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8: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902号
俞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俞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14:4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295号
费斌、王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费斌、王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李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9: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08号
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峰、沈清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峰、沈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14: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8日15: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21号
陈文宏: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君与被告陈文宏、周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879号
沃召军: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26号
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盛祥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80号
应江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81号
张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82号
徐静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15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496号
孙文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15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711号
宁波市江东卓奇进出口有限公司、虞军: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龙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1日下午14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12号
陈圆圆:本院受理原告车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532号
殷立章、梁素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杰诉被告殷立章、梁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092号
张科:本院受理原告倪晨诉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108号
施策:本院已受理原告叶有相与被告施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14:1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048号
章思镇: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575号
王海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877号
黄伟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946号
杨杨、黄厚权:本院已受理原告戴红广与被告杨杨、黄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530号
殷立章、梁素利:本院受理原告邓初明诉被告殷立章、梁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568号
殷立章:本院受理原告童杰诉被告殷立章、梁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0号
柯雪娟: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柳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061号
余姚今机机械有限公司、杨君:本院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今机机械有限公司、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