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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52号

  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成鞋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3号

  叶存喜(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40812063X):本院受理原告潘慧忠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97号

  胡军安(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7405281438):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大东方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1号

  胡乐丹、林勤节: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乐丹、林勤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2号

  董良洲、董宏艺、李金云: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良洲、董宏艺、李金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8号

  汪双双、潘利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汪双双、潘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289号

  林加超、汪五红、苏友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玉红、林梅林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342号

  褚桂香、许生东、王月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玉红、林梅林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77号

  周为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叶元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197号

  张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卢立定、黄大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37号

  黄学金、黄益发:本院对原告林进剑诉被告黄学金、黄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121号

  郑乃星:本院对原告郭洁诉被告郑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950-1号

  李彩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云、陈贤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彩云归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为5279.05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6.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陈贤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7月22日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781号

  程启迪:本院受理原告程周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程启迪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暂计算到2016年4月1日利息总计为28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309号

  金军海: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南诉被告金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金军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章建南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96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86号

  黄海韪:本院受理原告徐家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48号

  许怒涛:本院受理原告郑安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80号

  夏汗青: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被告夏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2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95号

  张军康、陈彬彬: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诉被告张军康、陈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92号

  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江南印刷厂与被告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45号

  程显德:本院受理原告石理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74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80号

  郑昔金: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78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35号

  吴聪聪: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43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67、2068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丽诉被告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73号

  朱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朱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42号

  徐林渊、贾灵燕: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东诉被告徐林渊、贾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8000元(利息算至2016年3月26日,以后利息另计是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10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63号

  毛云璨、张智慧:本院受理原告盛英姿诉被告毛云璨、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6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8:5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925号

  浙江双吉科技有限公司、双吉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京科电气有限公司、温州索立电气有限公司、蔡存者、赵素燕、林筱野、郑月娥、林利安、林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双吉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200万元及利息,偿付律师费11万元;2、其余九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浙江双吉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春晖中路28号厂房的折价、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8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06 2 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