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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世 相

买了16个生日蛋糕,未标明生产日期

男子起诉店家要求退一赔十被法院驳回

  通讯员 南轩

  本报讯 4月6日,张先生在嘉兴市南湖区“爱的礼物”蛋糕店订购了16只14寸生日蛋糕,共4944元。随后,张先生以蛋糕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法定信息为由,将蛋糕店以及蛋糕的生产商嘉兴沃德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南湖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说,蛋糕配送到指定地点时,他发现蛋糕的包装盒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依法应该标明的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信息在包装上也找不到,张先生遂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随后,他以蛋糕店及生产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金额达5万余元。

  “我们取得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销售的蛋糕属于现制现售的产品,张先生前日预订后第二天到门店领取。”蛋糕店的代理人表示,这类蛋糕属于预包装食品,故不需要合格证明,蛋糕店办理了餐饮许可证,也不需要标识产品合格证。

  另一被告沃德公司表示,张先生购买的蛋糕的蛋糕胚系其提供,其他裱花则是蛋糕店现场制作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但是”中的食品安全,应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法院认为裱花蛋糕属于现制现售产品,并非属于预包装食品,故裱花蛋糕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并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现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蛋糕存在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故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浙江法制报 世 相 00003 买了16个生日蛋糕,未标明生产日期 2016-05-10 2 2016年05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