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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0日

  (2016)浙0127民初1786号

  陈国良、陈早英: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9:0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604号

  张小泉、徐爱芳、王槟:本院受理原告毛红君因与被告张小泉、徐爱芳、王槟、胡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毛红君代偿款6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张小泉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则由被告徐爱芳、王槟、胡淑平三人对被告张小泉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2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小泉、王槟、徐爱芳、胡淑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42号

  忻戚华、闻新春、丁国芳、唐丽娜、胡敏雅、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忻戚华、闻新春、丁国芳、唐丽娜、胡敏雅、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7号

  杨士英: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碧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00号

  尤永标、应琴娟、尤德兵、章姣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尤永标、应琴娟、尤德兵、章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4号

  黄贤锡: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与被告黄贤锡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丽与被告黄贤锡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林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388号

  林军: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成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0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01号

  叶国平、郑志伦、万凯、周成祥、胡丹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伦、万凯、周成祥、胡丹女、刘冬、叶国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2343号

  象山宏兴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牡牛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02920号

  张纪龙、邵菊娣:本院受理宁波嘉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121号

  孙朝岗、许娟、孙朝伟、余立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1号

  金洋:原告尉兴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514号

  蒋仁江、吴敏香: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利与被告蒋仁江、吴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51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389号

  孙仕君、宋耀庆: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616号

  俞国成、陈奇:本院受理原告骆军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677号

  罗朝丰:本院受理原告颜其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下午15: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破5-1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浙06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对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为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602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12日之前,向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1)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19楼;邮编:312000;联系人:王竹青,手机号码13735205181;(2)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内);邮编:312000;联系人:周若君,手机号码189697198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6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诸商初字第5161号

  何军林、王永战: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全军、何军林、王永战、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诸商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何全军应归还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全军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三、被告何军林、王永战、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对被告何全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全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5元,由被告何全军、何军林、王永战、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01681号

  绍兴县中肯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明香、赵来富、绍兴市成土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成海: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海氨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中肯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明香、赵来富、绍兴市成土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绍兴县中肯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4580元,并按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周明香、赵来富承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市成土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成海对货款11045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519号之一

  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裘林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蒋建国归还裘林兴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蒋建国支付裘林兴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元,保全申请费9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16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终00426号

  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利平诉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民终00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利平货款79764.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638号

  陈伏弟、苏永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5号

  上海三晶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佳洋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3336号

  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李小龙、胡珈绮: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及被告飞龙传动有限公司、东航传动有限公司、浙江安重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李文兴、余爱珍及第三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第三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99号

  浙江凯奇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联达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叶国胜、毛战莉: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49号

  温州同臻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洪苑本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356号

  张园园、邱森亮:本院受理林建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17号

  温州市阿里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枝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1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指定周光担任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胡荣杰、陈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周光(联系人:朱琼,联系号码:15825631718。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凯馨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4:15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法兰莉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4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徐贤云、胡丽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彬剑,联系号码:0577-56588511、13806545708。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雷格仕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0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海里的申请,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1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琼、范丰盛,联系号码:15825631718、18868815980。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南湖路温州服装发展大厦主楼10楼)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0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平民初字第528号

  林春票:本院受理原告杨欢荷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8号

  本院于2016年5月3日根据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温州益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88,联系电话:0577-88122671、15868751005,传真:0577-88982761,联系人:陈聪、覃杨萍),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益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287号

  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陈启顺: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利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陈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6号

  本院于2016年5月3日根据林长江、陈勤申请,裁定受理苍南李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李记典当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邮编:325800,电话:0577-59889555、59889559,13566103269,传真:0577-59889535,联系人:何晓群、黄雄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李记典当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290号

  郑元福、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虎与被告郑元福、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大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440号

  应路华:原告胡亦平诉被告应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应路华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757号

  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38947-7):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东马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5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付清(其中的126万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余的1266000元自2015年3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决被告王明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5-10 2 2016年05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