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陈章容(公民身份证号522123198609151088):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6】第027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4年5月1日,你租下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兴路41号一部分店面和南兴路43号店面,用于开设卡夜咖啡店所用,并于2014年5月初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店面内的原有隔层及楼梯拆除并重新搭建新的隔层及楼梯,你搭建的新隔层及楼梯位于其店内东侧,采用钢架结构建造,上覆木板。该行为于2015年11月16日,被我局南苑中队队员发现。经现场测量,隔层部分呈不规则图形,整体可分割为北、中、南三个长方形。北部长方形长7.6米、宽4.25米,面积32.3平方米;中部长方形长6.22米、宽2.3米,面积14.3平方米;南部长方形长6米、宽2.4米,面积14.4平方米;北部长方形西南侧有一楼梯,占地长4.4米、宽1.35米,占地面积为5.94平方米;上述新隔层及楼梯投影面积约66.94平方米。2015年12月3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对你搭建隔层及楼梯的行为作出“未经我局审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询问笔录》1份、《调查笔录》6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案件协查函》1份、相关人员录音15段。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隔层及楼梯(投影面积约66.9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6】第027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