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72民初37号
温州跨登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已审结原告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跨登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19号
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慧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1481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588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温州慧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65.5元,被告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承担65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966号
沈科:本院受理原告杨飞岳诉被告沈科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舟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1552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叶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4月2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连琴、陈少文、徐建雄、周代凡”一案,内容中送达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案号应为“(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1-1号”;送达的转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的案号应为“(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1-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4月2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329号,黑体字部分被告“沈卫情”应为“沈卫青”,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21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083号,案号应为“(2015)衢柯商初字第1009号”,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00015号
杨继岱、陈海珍:本院受理原告贾忠林诉被告杨继岱、陈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522号
张赛兰:本院受理原告应益铭诉被告张赛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77号
傅卫青、金江民、金怡岑:本院受理原告冯迅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7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17号
林彩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85号
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红卫诉你及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18号
林彩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29号
周燕平、陈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被告贾肃霜、陈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523号
黄璋瑜: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2号
盛华安、金小军:本院受理原告虞建伟与被告盛华安、金小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3号
盛能敏:本院受理原告方晓潭与被告盛能敏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3号
张慧铃、蒋雄文、张春檑:本院对原告黄邦生诉被告张慧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27号
张必辉、吴建伟:本院受理黄建慧诉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吴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10号
徐梁森:本院受理黄新根诉徐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77号
芮梅生:本院受理吴火林诉芮梅生、浙江八咏建设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96号
周建锋、蔡琼华:本院对原告郑高瞻诉被告周建锋、蔡琼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09号
杨发财:本院受理周珠莲诉杨发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45号
程元根:本院受理原告翁小清与被告程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元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翁小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8元,由被告程元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61号
胡林峰、郑莉雅: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水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46号
梅平:本院受理原告何小莺诉你与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35号
余林花:本院受理原告谢芳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73号
梁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利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3号
王亦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亦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林春价款9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94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77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6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554号
吕建武:本院受理原告林灵超为与被告吕建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欠款人民币261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35号
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李杏玲、张立中、张利敏、陈建、黄玲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李杏玲、张立中、张利敏、陈建、黄玲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及2016年7月26日前,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8时45分于本院台州法庭台州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7号天和大厦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们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