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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1日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1号

  施端忠、舒敏、王影洁、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施端忠、、舒敏、王影洁、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9号

  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0号

  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1号

  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毛振东、李永祥、福鼎市金百福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池炳坤、金邦顷、张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0号

  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李绍同、李传远、金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李绍同、李传远、金爱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9号

  李艳兰、敖日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艳兰、敖日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1号

  陈筱影、庄建国、倪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筱影、庄建国、倪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75号

  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余万松、余日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余万松、余日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65号

  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吴庚、吴昊、吴万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吴庚、吴昊、吴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0号

  杨希鹏:原告徐赛巧与被告杨希鹏、方建军、帅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希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赛巧借款本金1500万元;二、被告方建军、帅学风对被告杨希鹏上述借款本金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450元,由被告杨希鹏、方建军、帅学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9号

  富春一:原告蓝世炎与被告富春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富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蓝世炎货款人民币85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4.8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82元,由被告富春一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720号

  叶茂飞:原告周日余与被告叶茂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茂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日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50元,由被告叶茂飞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364号

  周章礼、周少秋:本院受理原告李开满、夏巧玲诉你们与陈修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256号

  邱红艳(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706294245)、李文忠(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010144235) 钱利根(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0708243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邱红艳、李文忠、钱利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448号

  裘宇鹏: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裘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桐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258号

  俞向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03102512)、沈美洪(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3192522) 卢力军(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7080106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俞向阳、沈美洪、卢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5-11 2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