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根法和杨向阳分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由于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和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孙莉莉诉你单位(被申请人)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4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4473元;2、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25日-7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4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581050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806号。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兰白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牛文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00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经开劳仲案字[2016]第0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37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27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70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险种及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为准),由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以上共计人民币91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通跃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本委已受理朱忠友、计世发、袁世怀(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115号)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为申请人补缴社保费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171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东港海莲路171号4楼42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市柯桥澳钶绣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陆良照、韩继鹏、陈龙仙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968-969、97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968-969、971号仲裁裁决书。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对陈雁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2016]第07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