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绍市人社监字〔2015〕130号
浙江艾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责令你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共计278230.58元并加付50%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曲屯路368号1515室,电话:89118022)提出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