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执行通知书
郑凯(绍兴高新区云尚铁板烧店业主):你在招用员工过程中,以服装费名义向王涛、谢海滨、郭佳、刘小兰、黄敏、梁建军收取每人200元费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作出绍市人社监字〔2015〕1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3日送达,但你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缴纳罚款共计3000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