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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303号

  季建理、贾肖萍:本院受理原告吴传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37号

  楼森淼、朱静昊:本院受理原告于海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99号

  何愫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先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926号

  杨余良:本院受理原告邵小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620号

  周铃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抒平诉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通知你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5号

  郑洪军:本院受理原告柴红军诉被告郑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78号

  郑玉明:本院受理原告宣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579号

  王孔岭:原告吴利美与被告黄进平、王孔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进平、王孔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吴利美货款19475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6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进平、王孔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578号

  王孔岭:原告谢惠彬与被告黄进平、王孔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进平、王孔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谢惠彬货款1211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88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进平、王孔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808号

  盛能敏、沈顺仙:原告金晓群与被告盛能敏、沈顺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8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盛能敏、沈顺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晓群货款600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从2014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盛能敏、沈顺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晓群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金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0元、保全费67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金晓群负担50元,由被告盛能敏、沈顺仙负担271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2607号

  吴汝良:本院受理原告鲍宾清诉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鲍宾清货款50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滨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2244号

  周陈儿、毛远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娜玲诉被告龚莲芳、周陈儿、毛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莲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娜玲借款18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周陈儿、毛远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陈娜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陈娜玲负担823元,由被告龚莲芳、周陈儿、毛远芳负担370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9号

  贾文松、叶丽丹: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东诉被告贾文松、叶丽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丽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东货款7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叶丽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888号

  俞继超、金竹群:本院受理原告徐琴香诉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金竹群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徐琴香借款本金18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俞长庚、俞继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继承俞文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28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30元,由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358号

  王玉美:本院受理原告陈必进诉被告王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200元(利息已按约定的月息2分从2013年5月27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388号

  应表、袁霞: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女诉被告应天、应表、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应天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2万元(利息已自2014年3月2日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应表、袁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658号

  梅龙友、陈妙仙、武义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梅俊君、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潘朝阳、梅俊杰:本院受理原告胡转业与被告梅龙友、陈妙仙、武义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梅俊君、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潘朝阳、梅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88号

  麻金芳、潜尹超:本院受理原告朱辉与被告麻金芳、潜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85号

  张金雄、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朱辉与被告张金雄、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93号

  徐槐春、周荷先:本院受理原告彭海燕诉被告徐槐春、周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0日9时1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77号

  杨成友、杨秀清: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斌诉被告杨成友、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0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4号

  张俊逸、何东海:本院对原告郑建杜诉被告张俊逸、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张俊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建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二、由被告何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东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俊逸追偿。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56号

  姚荣斌、石朝红:本院对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姚荣斌、石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姚荣斌、石朝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晓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号

  吴俊磊、俞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建宏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58号

  浦江县康贝工艺品厂、芮长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恒辉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康贝工艺品厂、芮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10时2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91号

  马建栋: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栋诉被告马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83号

  楼铭鉴、吴秀艳:本院受理原告虞加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8点50分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1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1636号,被告“孙松华”应为“张松华”,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11 2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