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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说好保本却巨亏五成

委托人告上法庭要求弥补损失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讯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每个炒股人都深谙的道理。自去年股市出现巨大震荡之后,股民和信托证券公司、股民和股民之间因委托炒股引发的纠纷也开始陆续进入法院。昨天,杭州上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是因此而起。

  2015年6月25日,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专门设立一个股票账户,打入100万元,账户全权委托给周某进行股票买卖。协议还特别约定了一个保底条款——周某承诺保本,如账户资金亏损20%会及时止损,由周某承担本金损失。同时,双方还说好,如果赚了钱,利润部分五五分账。

  张某说,他和周某是在浙大培训时认识的同学,据他所知,周某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做事,自己也投资股票,很有经验。因此,他才放心将账户交给周某操作。

  谁知,到了2015年9月2日,账户本金损失已超过了53%。张某认为,周某没有按照协议,在亏损20%的时候及时止损,导致巨大损失,他要求周某赔偿自己损失的53.7198万元。

  昨天在庭上,周某表示,炒股本来就要承受很大风险,入市后行情突然急转直下,牛市变熊市,这也是他始料未及的。股票出现亏损后,他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止损措施。周某说,2015年7月9日,他帮张某买进了慧球科技的股票,第二天卖出,短短两天时间就赚进了十几万元。

  周某认为自己的操作模式没有问题,他提到,2015年8月28日,他买进的最后一只股票是金圆股份,当时买进价格是7.88元,共买了48.8万多元。但之后,该股开始下跌,到同年9月2日卖出价格为7.46元。

  但对于这只股票最后是谁卖出的,双方都有争议。周某称,是张某见股票下跌,心急之下就自行卖出了,“到当年12月底,金圆股份已经涨到14.2元,如果不是卖掉了,能挽回不少损失。”但张某表示,自从把账户交给周某后,就一直是周某在操作,自己只是有时候查看一下余额而已,他没有卖过股票。

  至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原、被告也有不同的看法。张某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并且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优势地位,并完全享有决策权,而保底条款是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该保底条款有效,协议也是有效的。但周某说,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不符合民法上法律制度构成,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无效。而且该保底条款是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所以协议无效。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4 委托他人炒股说好保本却巨亏五成 2016-05-12 2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