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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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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2日

  (2015)甬余催字第63-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佳贝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2400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4日、付款日期2016年3月11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佳贝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8-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宁百汇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862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绿洲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8日、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8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宁百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71-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六顺劳保用品工具经营部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79439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7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六顺劳保用品工具经营部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81-2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乐清市方兴互感器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00345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普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西城微科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11日、付款日期2015年2月8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8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健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华夏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4000512064296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13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3-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856859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立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4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6-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淮兆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6472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亿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宋诚铝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12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淮兆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8-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780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大道玻璃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27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9-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曹娥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851085(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勤展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磁磁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1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0-2号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75465(票面金额为258950元、出票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7号之一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环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9640(票面金额为110793.30元、出票人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环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12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环宇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714号

  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芳芳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7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378号

  范春均: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友富诉被告范春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3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102号

  郑建阳:原告赵贤宁诉被告郑剑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后被告郑剑折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反馈表、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吴项南、徐恩琴、陈国平,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诉被告葛召军、林琳、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召军、林琳、张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450 000元,支付利息4 475.90元、逾期利息14 186.25元、利息的复利156.15元(计至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葛召军、林琳、张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2 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 662元,财产保全费2 9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 286元,由被告葛召军、林琳、张磊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14号

  申请人珠海粤科京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96479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珠海粤科京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再2号

  唐建光:本院审理申请再审人徐剑雄诉被申请再审人单立峰、唐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85号

  叶琳、绍兴市蓝海家具有限公司、陈永海、金勇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下午3: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439号

  陆小丽、孙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90号

  张发明、何水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下午3: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75号

  苏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85号

  孙金达: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82号

  陈能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42号

  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青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张银燕、包国江、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39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被告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40号

  李法明、龚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被告李法明、龚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75号

  绍兴思宜家纺有限公司、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金方洪、高小琴: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思宜家纺有限公司、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金方洪、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303号

  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浙江众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62号

  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64号

  王丰、李加翠、林天锦: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李加翠、林天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91号

  吕柏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田鞋材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1号

  浙江铭扬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爱道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84号

  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定国: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定于2016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朱成杰、人民陪审员林加欣、叶丽月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61号

  秦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唐君生诉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秦周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监督卡、诚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住院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97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07号

  陆明明:本院受理原告蒋理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06号

  陆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马春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27号

  孙金莲:本院受理原告倪月生与被告孙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倪月生撤回对被告孙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2号

  许标、杨亮、江卫:本院受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许标、杨亮、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边久武撤回对被告许标、杨亮、江卫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取收25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26号

  杭州思铭格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330184000294038):本院受理原告朱远湖诉被告杭州思铭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37号

  陈海伟、顾国锋、曹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陈海伟、顾国锋、曹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朱建光撤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朱建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43号

  陆幸利、费丹凤:本院受理朱建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27号

  吴新民、邬红美:本院受理原告赵光新与被告吴新民、邬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康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51号

  孙金火、陈光芬、陈树龙、陈小龙、李智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孙金火、陈光芬、陈树龙、陈小龙、李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646号

  廖兆生:本院受理原告谢桂英与被告廖兆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94号

  湖州银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东昌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银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71号

  齐文珠:本院受理原告钱浩俊诉被告齐文珠、胡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判决,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71号,现胡鞘提出上诉,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21号

  祝跃娟、郑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祝跃娟、郑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265号

  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吕爱群、顾明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吕爱群、顾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14号

  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向阳、黄宝球:单霄鹏为与被告浙江绿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向阳、黄宝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归还原告单霄鹏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金向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单霄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向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990号

  于根田、盛琼仙:本院受理原告周伟秋与被告于根田、盛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317号

  董明、朱雯:本院受理原告庄巧萍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23号

  徐平:本院受理原告毛顺丰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21号

  黄振宇、任茸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宇(33032319730308191X)、任茸茸(33030219750727522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日14时1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26号

  于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志冬与被告于雄伟、鲍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12 2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