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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永民特字第3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吴美仙宣告华岩鹏死亡一案,被申请人华岩鹏,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690427171X),汉族,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19号,系申请人吴美仙之子,于2005年离家出走后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被申请人华岩鹏未有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宣告华岩鹏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30号

  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诉被告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3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56号

  程显德、周顺标:本院受理原告周方磊诉被告程显德、周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5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66号

  于汉勇:本院受理原告于能光诉被告于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6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05号

  王金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0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53号

  陈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陈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5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86号

  王世明、王洪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27号

  张春岚、石海青、盛锦聪、郑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锋诉被告张春岚、石海青、盛锦聪、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60号

  倪林海、黄生年、王群芳:本院受理原告何方星诉被告倪林海、黄生年、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628号

  王小林、王海南: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光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58号

  刘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刘林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16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贾根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54号

  王宝仙、王文忠:本院受理原告徐群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56号

  王宝仙、王文忠:本院受理原告徐春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43号

  朱蜂甜、储青娟:本院受理原告俞盛尧诉你们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34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01号

  陈根法、周文斐:本院受理原告谢东升诉被告陈根法、周文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陈根法、周文斐共同归还原告谢东升借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仍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8月12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36号

  郑卫强:本院受理原告吴泵峰诉被告郑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34号

  王一龙、周群霞:本院受理原告方自卫诉被告王一龙、周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的货款,总欠4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8月15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933号

  李明辉、赵文凯: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元与被告李明辉、赵文凯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1032号

  陈剑平:本院受理原告余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69号

  马建根、衢州市康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宣科骏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1号

  白玉杰、杨群登: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毛朝阳、杨群献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四被告对编号为(2013)沪仲案字第1471号生效仲裁文书中确定的2363272.9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你们四被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363272.9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至2015年12月10日,合计为275616.7元,由你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你们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6号

  陈建国、李小雨: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9号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7号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郑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50号

  沈渭芳、郑申芙、许宏飞:本院受理原告邓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71号

  李劲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681号

  周电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官慧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赵文俊:本院受理原告林耿辉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卫泽、泮美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德志、李宝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周泽耐、王春萍、周苏芬、周苏娥: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天文:本院受理原告李舜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98号

  陈操飞、赵莎:本院受理原告孙均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14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07号

  施富华、王国君: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荣与被告施富华、王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黄金荣要求被告施富华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被告王国君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施富华、王国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181号

  郑州杰宇重工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贝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5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19号

  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慧宏国际物兴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1481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588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温州慧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取收824.5元,由被告温州祥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65.5元,被告温州市长馀鞋业有限公司承担65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36号

  逢原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逢原船务有限公司(FENG YUN SHIPPING CO.,LTD)、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载货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93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两被告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和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839号

  逢原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逢原船务有限公司(FENG YUN SHIPPING CO.,LTD)与被告日本东正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你司在本院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839号民事裁定书。你司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5-12 2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