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85313628、0571-8577467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5月13日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单位:元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本金欠息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6471271230201409020141216、6471271230201409010000000.00124913.39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周凤剑、诸利凤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长兴名仕家具商行64720012302015013(1)保证类;6472009992015013号(2)抵押类;64720092501015013-1;64720092501015013-2(3)签订日期2015年1月6日9000000.00324368.77周晓萍尹春梅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浙江国能石油有限公司X637427123010201405363742720130701(20130705)、63742720130702(20130705)、63742720130703(20130705)、63742720130704(20130705)、63742720130705(20130705)、63742720150203(20150215)、63742720150204(20150215)、63742720150205(20150215)、63742720150206(20150212)、63742720150207(20150215)7,000,000.00 546,394.42 嘉善圣桑华贸易有限公司、陈银春、赵引娟、沈炳华、冯哲红、上海卓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X63742712301020140547,000,000.00 544,794.85 X63742712301020140567,000,000.00 540,777.45 X63742712301020140586,000,000.00 461,446.61 X637427123010201501229,969,799.89 1,055,338.81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63612712302014481号63612792502013301、X6361279992014234-1、X6361279992014234-2、X6361279992014234-35,000,000.00 222,924.87 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庄千勇、庄海、吴修珍63612712302015233号5,000,000.00 142,847.03 63612712302015234号5,000,000.00 143,734.06 63612712302015291号4,000,000.00 118,628.47 63612712302015302号5,000,000.00 145,591.18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古今集团有限公司66713512322014000966713599920120181、667135925020110828、667135925020140056、6671359992012018218676389.981172792.77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扬、李美赞、杨夏芬、程高楼、程欧6671351232201400574990000312839.36671351232201402369500000552410.45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营业部浙江理德商贸有限公司6635001233201511266350092502015023(2015.1.27)66350092502015116(2015.7.27)66350092502015117(2015.7.27)6635009992015014(2015.1.21)6635009992015015(2015.1.21)6635009992015016(2015.1.21)7,000,000.0078,998.31 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林建珍、周万荣、陈莉、林海琴、周夏龙663500123320151137,000,000.0086,555.43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浙江沃尔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66723511320140075抵押合同:667235925020130011,保证合同:爱华科创66723599920140075-1,爱华房地产:66723599920140075-2,项道铨:66723599920140075-3卓旦春:66723599920140075-412850000196,977.83 玉环县宏华塑胶厂不动产抵押,台州市爱华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追加项道铨、卓旦春及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66723511320140076499000076,406.43 667235113201400789457556.8146,379.69 667235113201401027590000116,339.02 66723511320140103339000051,907.38 667235113201401559440000120,684.90 66723511320150013369000036,894.88 66723511320150025339000032,544.42 667235123020150037848000077,193.47 667235123020150042348000031,804.52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x70623512302014013x7062359250102014013-1x7062359250102014013-2 x7062359250102014013x7062359250102012056x7062359250102012 x7062359992014013-1x7062359992014013-2x7062359992014013-34989987.8195751.94舟山市定海永存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浙江海通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於定存、於芬芬x706235123020140316700000.00128565.5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x70623512302014001X7062359250102014001-2X7062359250102014001-1 X7062359992014001-1x7062359992014002-5x7062359992014002-4x7062359992014002-6x7062359992014002-1x7062359992014002-36999943.701053495.08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虞燕芬、浙江远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伟弘电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x706235123020140020.001367705.29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70627012322014016X7062709250102013053、x706270999201405801、x706270999201405802、x706270999201405803、x706270999201405804、x706270999201405805991349.06100751.40浙江舟山缘觉燃料油有限公司、舟山市宏洲工贸有限公司、周迪伟、朱登伟、陈信华X706270123220140436000000.00486883.79x706270123220140583500000.00271704.16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70612712302014088X7061279250102013077、7061279992013013、X706127999201201410000000.00281274.21 阿尔法船舶制造(舟山)有限公司、李遐、杨行健
706127123020140899976721.28281056.72706127123020140932500000.0070323.337061271230201409514300000.00403067.56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