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中义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吕天宽(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0115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238333.3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8586.75元;上述款项共计276920.0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曾庆华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申请人河北凯翔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告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8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市宾王路158号银都商务楼1210室开庭审理。务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