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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应明西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935号

  汪红珍:本院受理仙居县富源纸箱厂与你、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程继金、汪红珍、王勇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仙居县富源纸箱厂货款158499.0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程继金、汪红珍对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被告王勇平对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第一项中69165元货款及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仙居县富源纸箱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9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4469元,由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程继金、汪红珍、王勇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936号

  汪红珍:本院受理仙居县远丰涂料厂与你、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程继金、汪红珍、王勇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仙居县远丰涂料厂货款11613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程继金、汪红珍对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被告王勇平对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第一项中87969元货款及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仙居县远丰涂料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3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3493元,由被告仙居县大地工艺礼品厂、程继金、汪红珍、王勇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42号

  仙居县淡竹乡油溪村上王大村28号袁金丽:本院受理原告齐明安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与被告袁金丽离婚。二、婚生女儿齐若娜继续随同被告生活至成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白塔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0号

  倪晓君: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71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赵旭霞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7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1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70号

  黄斌、季巧楠: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锋诉被告黄斌、季巧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68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锋诉被告周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6号

  叶晶:本院受理原告梁君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96号

  刘人赣:本院受理原告华兆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4号

  郑荣财、余平银:本院受理原告叶忠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货款31963.9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1号

  郑洪军、毛全红:本院受理原告张爱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84号

  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陈亦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镶黄旗宏盛石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5号

  孙侃:本院受理原告陈巨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4号

  孙侃:本院受理原告丁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35号

  戴德英、张慧琳、詹冬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对借款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132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6年3月21日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合计4465.21125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57号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新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157号判决书,判决要求你: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杨新亮借款本金150000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你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54号

  曹小华、黄霞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庄湖平(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新庄村34号):本院受理原告留金贵与被告庄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3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林海东(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支坑村支坑2组):本院受理原告陈观彬与被告林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庄湖平(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新庄村34号)、庄孝显(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新庄村34号):本院受理原告留金贵与被告庄湖平、庄孝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3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阮建达(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捷达路57号):本院受理原告柳一与被告阮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85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台临商初字第3463号

  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林引德、宁波市昊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诉被告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林引德、宁波市昊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海市钜成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临商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王德青、杨建美、王伟建、王均青、李永明、王娅平:本院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伟建、王均青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85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3028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德青、杨建美、王伟建、王均青、李永明、王娅平:本院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永明、王娅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二、其余被告对被告李永明、王娅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3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99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2339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德青、杨建美、王伟建、王均青、李永明、王娅平:本院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德青、杨建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二、其余被告对被告王德青、杨建美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16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99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3169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15号

  仙居县淡竹乡尚仁村下扇5号陈晶酉:本院审理原告郑晶今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陈晶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晶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陈晶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 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吴进桥、李剑杰: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124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1561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余建忠、罗煜、余仁利”应为“胡建忠、罗煜、余仁利”,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13 2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