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6日
(2016)浙0602民催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品实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舜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标范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7105531、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938号
王来夫、绍兴县奈顿轮胎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绍南汽配厂、张爱玉、王素珍: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12号
王晓琼:本院受理周云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周云洲与王晓琼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云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233号
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程美权:本院受理原告高庆龙诉被告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程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破14号
2016年4月27日,本院根据邵太迪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新纳钢管厂(以下简称“新纳钢管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新纳钢管厂管理人。新纳钢管厂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21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15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孙国建;电话:0577-88986388、1370588115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新纳钢管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7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新纳钢管厂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新纳钢管厂的股东(张维盛、姜方璞、冯达、陈文光、王会来)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46号
吴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宝盛劳务有限公司诉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金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1846号
陈玉兰、张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兰、张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18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10:2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795号
黄忠贤、刘荷仙: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1789号
陈友才、林上欣、郑玉坤: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才、林上欣、郑玉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178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1790号
叶利萍、洪健、张金龙: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利萍、洪健、张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179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8:5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8号
胡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30号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353号
胡斌、叶小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厉赟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72号
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清来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31号
娄海雷、曹容艳:本院受理原告谢澄康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61号
叶主力:本院受理原告廖志勇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571号
朱小龙、陈晓艳、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康伟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53号
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金显芬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4号
陶林(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751129481X):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94号
李仲姣(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05115825):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347号
杨黄琴(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01082184)、林维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11078176):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3号
陈玉英、林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潘蒋燕与被告陈玉英、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92号
陈美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兰与被告陈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平商初字第1947号
苍南县灵溪镇山北村王可顺:本院受理原告陈圣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商初字第1944号
台州科元电子与控制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良彬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10号
嘉善名洋包装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名洋包装材料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名洋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款79211.42元及违约金;以本金79211.4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4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14元,由被告嘉善名洋包装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141号
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海宁永金服饰有限公司、林祖风、林祖意、吴美芳、巩建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利息1092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按月利率13.6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和实现债权费用46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567号
步伟中、王雄伟、浙江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超诉你们及何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步伟中、何琛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步伟中、何琛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三、判令被告王雄伟、浙江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汪永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新、人民陪审员蔡平贵组成合议庭。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4号
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慧益经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慧益经编有限公司价款804687.5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7月22日起,以80468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52号
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佳力织染制衣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392239.96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392239.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402号
陈国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被告陈国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648号
宋军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803013258)、张燕(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7810212115) 叶峰(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70214303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宋军伟、张燕、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72号
徐安荣:本院受理原告施金土与被告徐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77号
赵明全、王明花:本院受理原告尹玉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867号
赵明全、王明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52号
顾丙荣、顾中平、顾国平、丁春根、湖州南浔民鉴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与被告顾丙荣、顾中平、顾国平、丁春根、湖州南浔民鉴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2716号
蒋伟豪: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展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645-1号
陈花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被告陈花龙、施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花龙、施安勤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债权本金824444.4元及利息13478.64元、罚息207.11元、复利128.21元,共计838258.36元(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6.15%计收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4.9%计收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上浮50%计收罚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2、对被告陈花龙、施安勤名下位于昌硕街道丰虹路130号西入口(维多利亚公寓)13幢1单元1101室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3325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由原告在第一项诉请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