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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7日

  (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12号

  张为敏、吴丽平:本院受理原告章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191号

  朱灵敏、冯伟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你们及杭州一银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3民初00014号

  齐荣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3民初00069号

  曾美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2761-2号

  许红卫、许士高、郑再林、许可可、倪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强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判决,因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杭西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82号

  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广融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广融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437500元,支付逾期利息266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2760-2号

  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红卫、许士高、郑再林、许可可、倪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强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判决,因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杭西商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322号

  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南方伟林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南方伟林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907号

  胡庆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耀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1604号

  林龙、张文平、林金卓、丁雪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026号

  汤海标、周玉平、叶欣怡:本院受理原告胡秀文诉被告汤海标、周玉平、叶欣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831号

  杨丹:本院受理原告俞晓诉被告杨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924号

  虞国成、华小凤、华玉标:本院对曹水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92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830号

  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凤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001号

  徐炳良:本院对原告汤雨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993号

  吴克东、翁小红、吴克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才严、林允俊诉被告吴克东、翁小红、吴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萧商初字第5668-2号

  嘉兴珀菲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嘉兴珀菲特贸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萧商初字第5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2397号

  陈彬:本院受理原告高南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2161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3119号

  陈晗俊: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304号

  郭丁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告郭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793号

  胡宇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钟勇、李新燕、胡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2974号

  梅世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梅世操、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3号

  方红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加红诉被告方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020号

  胡长淼、杨碧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993号

  邱小利:本院受理原告姜亮亮诉被告邱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86号

  钱波:本院受理原告夏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51号

  潘善明:本院受理原告胡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97号

  周仲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昌诉被告周仲明、冯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98号

  杨扬:本院受理原告陈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1063号

  尹益玉:本院受理原告刘天诉被告尹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0号

  周玲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32号

  王世闻、沃晓红、宁波市鄞州中河怡人摄影店、张朝锋、宁波巨融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004号

  邓玲玲、宁波甬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55号

  陈贲斐、孔悠悠、宁波海曙非文服饰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455号撤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撤诉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63号

  吴小全、赖阿影、董直康、敖正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66号

  翁益兵、张晓青、蔡祥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71号

  林海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唐海嘉为与被告林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184号

  朱国兴:本院受理原告高平与被告朱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朱国兴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55号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王国璋:本院受理原告杨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15号

  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2500051/2005623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海川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16号

  申请人华峰重庆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27991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日瀛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真真面料织造厂、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华峰重庆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82号

  孙爱琴、陈正明: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05号

  刘铭、绍兴市佳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沃特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16号

  金剑波、黄玲、陶华忠、傅秀英、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艾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越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17号

  金剑波、黄玲、陶华忠、傅秀英、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艾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越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50号

  屠国康:本院受理原告高连五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17号

  申请人杭州兆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3742304,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出票人为浙江宇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柯桥支行,收款人为宁波泰格尔陶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18号

  申请人磐安县三鑫金属制品厂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600051 20750303,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出票人为浙江天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诸暨市征天再生资资回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357号

  徐金英、尤瑞玉: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02、603号

  温州特赛系统保护设备有限公司、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叶莲英、柯金生、华静、柯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02、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2号

  陈冠宇:本院受理原告王纯与被告陈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70号

  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俊萍鞋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40号

  郑璨:本院受理原告余天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15:00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50号

  徐丹娟、王烈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徐丹娟、王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5-17 2 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