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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902号

  陈以君: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90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祎、孙明源、余宗伟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8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及陈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56718元、罚息25382.2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8.63‰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孙明源、余宗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952号

  金冬斐: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195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珍香、叶成、叶兴行、王志林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8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99830.09元及截至2016年3月2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33253.58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10.08‰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叶兴行、王志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成、梁珍香在叶兴伯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523号

  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与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短油货款682455.33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6日计至本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负担88元,由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负担266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885号,黑体字部分被告“沈慧芬、尤云良”应为“沈惠芬、尤云良”,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2048号,原告“候长皓”应为“侯长皓”,特此更正。

  (2016)浙1123民初00795号

  梁胜江: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永建物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28号

  杨海军、潘攀: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海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9862.75元及截至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2501.33元、罚息1333.12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潘攀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被告潘攀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699号

  潘西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黄道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29627.91元及截至2015年5月1日的利息5342.22元、滞纳金20100.01元、年费60元、取现费59.26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道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3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黄道杰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18号

  盛凯:本院受理原告吕苏丹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0号

  陈江、陈伟忠: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5号

  倪天成、郑振威: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700号

  郑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琴音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海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146398.26元及截至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24592.22元、滞纳金27179.65元、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江琴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江琴音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144号

  浙江神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进发轴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900元,并赔偿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69号

  汤国琰: 本院受理原告林太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汤国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太斌货款人民币98610元,并赔偿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由被告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3号

  临海市贸盛纸箱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你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经营不善且无指定人收取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货款人民币542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870元,由被告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号

  葛飞君、梁福儿: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号

  王云龙、王羽萍: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6号

  周艇、冯林建: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345号

  周华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蔡华荣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华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950元,由被告蔡华荣负担,被告你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号

  温岭市金峰包装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经营不善且没有指定人收取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货款人民币90459元,并赔偿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850元,由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号

  李法定: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普通合伙)货款人民币30090元,并赔偿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17 2 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