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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鄞卫撤征决〔2016〕001号

  顾育珠:因你在笔录中谈到目前已离婚,我局也看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235号,已于2013年12月13日判决离婚。鉴于此情况,我局于2015年10月19日下达“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鄞卫计征字(2015)第296号)。但当我们决定下达以后,你又说自己没离婚。我局经调查核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16号裁定: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鉴于“没离婚”这一信息,本局已发出的决定有误,决定撤销发给你的《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文号为鄞卫计征字(2015)第296号))。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016-05-17 2 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