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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20日

  (2016)浙0782民初6460号

  吴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吴盼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4日8:5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143号

  李莎珊: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与被告李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314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九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4号

  吕美晓、应金超:本院对原告陈志坚与被告吕美晓、应金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352号

  徐群玉:本院对原告陈玉芳与被告徐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243号

  朱堂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枝芳为与被告朱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353号

  徐群玉、徐群勇:本院对原告陈玉芳与被告徐群玉、徐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82号

  张东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93号

  谢俊超:本院受理原告彭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91号

  应振武、方秀丽:本院受理原告蒋美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应振武、方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蒋美进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8号

  洪震: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洪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0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998.10元及利息1474.84元、费用2755.7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费用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54号

  郑隆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隆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5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935.66元及利息2504.18元、费用8938.9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费用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1号

  赵攀峰、周永建: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诉被告赵攀峰、周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0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14号

  周根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根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1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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