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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公 告

  申请人:任伟娟,女,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5704250021。

  遗嘱人:沈水珍,女,一九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出生,生前住杭州市拱墅区仓基新村65幢1单元503室,身份证号码:330105193012300340,于二○一五年八月三日在杭州死亡。

  沈水珍生前于2010年4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3049号。遗嘱内容为:在沈水珍去世后将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仓基新村65幢1单元503室的房屋产权归女儿任伟娟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现任伟娟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按任伟娟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沈水珍的部分法定继承人,故现本处通过公告向沈水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内,对任伟娟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

  联系电话:0571-87857663 潘公证员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

  2016年5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公 告 2016-05-20 2 2016年05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