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案 卷

3公里内有多家好医院为何送6公里外医院?

孤儿告120绕远延误母亲抢救

  《京华时报》

  女子马某被公交车撞倒,被急救车送到6公里外的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马某年仅10岁的女儿和年过七旬的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诉至法院,称救护车故意绕路,舍近求远,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索赔48万余元。18日上午,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母亲去世女孩成孤儿

  当天上午,马某女儿及父母未出席庭审。被告北京急救中心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肇事司机李某出庭。

  据了解,2015年5月19日早晨,40岁的马某在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与玉泉西街交叉口由西向东过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专11路公交车由西向北欲在交叉路口左转,撞上了马某。马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救护车将马某送至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抢救。马某住院46天后死亡。

  马某的父母及女儿认为,急救中心及肇事司机李某舍近求远,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导致马某死亡,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马某丈夫已于2014年去世。

  绕远错过抢救黄金期

  原告方表示,事发时是早高峰期间,救护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某送至北京水利医院,而马某是颅脑损伤,出现脑疝,伤后一小时是抢救的黄金时间。

  原告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部医学专著以及多份资料,证明马某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可以挽回生命。

  “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就是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附近3公里内还有多家三甲医院,而被告却绕道6.1公里选择了一家二甲医院。”代理律师称,虽然意外交通事故是导致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急救中心和肇事方,没有以病人的生命为重,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抢救,舍近求远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救治医院属公交公司合同医院

  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只用了10分钟就将马某送到了北京水利医院,马某在送医院前也未出现脑疝,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

  代理人称:“当时马某的家属不在场,公交公司的负责人称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等延误救治。交警也同意送到水利医院。”

  代理人还表示,原告说水利医院不好是不对的,该医院有神经外科,符合做手术的条件,急救中心不存在舍好求次的行为。

  “说救护车绕道不能接受,所谓就近就急,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如何就近就急,如果救护车把伤者送顺义去抢救,可以说绕道,但是送到水利医院不能说是绕道。”代理人说。

  此外,代理人表示,事后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承担全责,目前公交公司已经赔偿原告近140万元,原告现在重新提起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急救中心没有责任。

  “我们没有接到调度电话,是被动接受任务。”该代理人还表示,当时急救车正准备去接一名出院患者回家,不料路过事发地时被交警拦下。

  是领导陪同送伤者去医院

  肇事司机李某在法庭上表示,事发后她第一时间拨打999,但经多次催促,999的救护车迟迟不到,一直被堵在路上。她也曾提议将马某送到附近的玉泉医院,并自己跑到玉泉医院,要求对方派救护车。

  “但医院说能出车,不能出人。我告诉交警要不我们把人抬车上送到玉泉医院,但交警不让随意挪动伤者。”李某说,她并不清楚为什么救护车将马某送到水利医院,“我当时正在警车里做笔录,是公司领导陪同将伤者送到医院的。”

  对于原告的诉求,李某认为,自己因交通肇事获缓刑,公交公司也已经赔偿原告,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上午,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120派车原则包括就近

  记者拨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的座机号码,接听电话的一名工作人员让记者联系宣传中心,但宣传中心电话无人接听。

  记者又联系北京急救中心院办,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宣传中心的号码,该号码也始终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登录北京急救中心的官方网站,从网站上查询到“120急救派车原则”,内容为:就近、就急、就能力。就近,一般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5公里及行程为7公里左右。就急,指危重病人快速转送,并要求转送到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就能力,指将病人转送到有救治相应病种能力的医院。其中,还专门提到,如有病人及家属要求送到医保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就诊时,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不受地域限制转送。


浙江法制报 案 卷 00012 孤儿告120绕远延误母亲抢救 2016-05-20 2 2016年05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