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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1989号

  邱小水、潘巧英、邱正理、邱兴连、孙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0号

  邱兴连、孙淑娟、邱正理、邱小水、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9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2号

  邱正理、邱兴连、孙淑娟、邱小水、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9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09号

  邱棕阳、毛胜娟、陈云林、毛水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3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44号

  郑文红、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楼永种诉被告郑文红、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90号

  陈荣前、吴建红:本院受理原告何方星诉被告陈荣前、吴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48号

  于展: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01号

  楼小虎、吕巧玲:本院对原告孙坚钧诉被告楼小虎、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90号

  应振武、方秀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巧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应振武、方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巧英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92号

  黄海韪、周星驰:本院受理原告张钏钏诉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71号

  洪丰庆: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8:5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33号

  金丽文、张晓元、金吉林:本院受理原告潘来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5号

  张龙圣、张晓炫: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张龙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4400元及利息121669.1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5月11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张晓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龙圣承担,被告张晓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4号

  戈永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0号

  朱仁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6号

  毛位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8号

  余鹏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7号

  黄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2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4号

  徐益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46号

  祝芝清:本院受理原告毛忠炎与被告祝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毛忠炎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二、驳回原告毛忠炎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已预交),被告祝芝清负担4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浙丽商初字第26号

  张起国、王冬兰: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张才、夏金连、张起国、王冬兰、陈仁通、张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浙丽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966号

  周爱东(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泽霞生活区花园路64号)、饶利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引坑24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观彬与被告周爱东、饶利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9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8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02号

  陈双龙:本院受理原告施晓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2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51号

  倪帮助: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1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1号

  马建生、王蝶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生、王蝶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86号

  张浦东、黄飞娥:本院受理原告倪洪彪诉被告张浦东、黄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195号

  倪新有、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徐巧玲诉被告倪新有、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196号

  倪新有、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勇诉被告倪新有、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20 2 2016年05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