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当事人主动买来3000尾鱼苗放流
景宁检察院“生态修复”执法模式护畲乡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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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任艳艳
本报讯 千峡湖是浙江省第二大人工湖,是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一道风景,水域中的鱼类资源也相当丰富。但有人在这样美丽的湖中放肆电鱼,煞了风景,毁了环境。5月19日上午,在检察机关、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电鱼当事人洪某来到千峡湖古传码头,将3000尾鱼苗放流。
千峡湖位于“华东第一大峡谷”炉西峡流域内,横跨景宁、青田两县。近年来,当地政府想尽办法保护千峡湖水资源,保护环境。2015年2月,丽水市政府专门针对千峡湖区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每年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但是,类似洪某这样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等手段捕捞的非法行为却屡禁不止。
2016年年初,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办理了洪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洪某通过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影响了鱼类孵化,还可导致鱼体变形。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走访了水利部门,调阅相关非法电鱼案件案卷并进行梳理分析,向县水利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执法措施。同时,针对非法电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县检察院还探索建立了“生态修复”执法模式,联合县水利部门,依据该案当事人意愿开展放流活动,修复千峡湖水域生态,保护畲乡青山绿水。
“检察官,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了,我愿意承担千峡湖水域生态修复责任,以后不会再干这样的事了。”在古传码头,此前非法电鱼的洪某主动买来鱼苗,当着检察官和渔业执法人员的面,在案发地放流了所有鱼苗。
今年以来,景宁县检察院不仅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多名涉嫌非法捕捞的嫌疑人开展立案监督,还积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侦查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在水域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两法衔接”,并探索“生态修复”执法模式。在洪某放流鱼苗的当天,县检察院联合县水利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放流活动,检察官们“眼到手到”,一边观察一边记录,直至现场放流工作全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