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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23日

  (2016)浙0702民初03222号

  陈霄钢: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倩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的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的15日与30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4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879号

  赵艳阳:本院受理原告虞史君诉被告赵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950号

  王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952号

  王小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15号

  许靖:本院受理原告徐玉兵诉被告许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182号

  胡烨、胡美巧、胡加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543号

  金华巨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凯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06号

  李京、华珍燕: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060号

  范慧青:本院受理原告刘中范诉范慧青、应雪妹、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462号

  徐振光:本院受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徐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972号

  李翀: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李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145号

  王若能、冯海萍:本院已经受理王晋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1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若能、冯海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晋森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8600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王晋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原告王晋森负担1002元,由被告王若能、冯海萍负担189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若能、冯海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民初字第405号

  陈金铃: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正隆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与你、被上诉人吴江市彩钢板厂、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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