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938号
于秋英、陈侃侃:本院受理原告吕晓珍诉被告于秋英、陈侃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941号
叶仁惠、游有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1361号
张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叶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与你归还借款,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0942号
朱儒良: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与你归还借款,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81号
曹才良: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0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12号
钱华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谢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本金49262.31元、利息13527.23元、罚息4370.6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谢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28号
应晨云、林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应晨云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1.57元、利息12819.83元、罚息6586.04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 、罚息、费用;被告林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37号
陶汁君、张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陶汁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710.92元、利息5045.02元、罚息3500.46元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 、罚息、费用;被告张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1号
张汉秋: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26号
郑海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梅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51号
孙国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花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011号
姜一博:本院受理原告彭远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35号
牟同军: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293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钢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8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截至2016年4月27日利息、罚息49126.2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叶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54号
钟法友: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295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利斌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8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日利息、罚息754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钟利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06号
胡荣华:本院受理原告程启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667号
谭清平:本院受理原告李赞友与被告谭清平、於灵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谭清平、於灵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李赞友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4020元,由被告谭清平、於灵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435号
陈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吴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本金99934.58元、截至2016年4月11日的利息、罚息13956.64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吴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438号
周建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徐国平、黄卫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要求与你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你偿还本金60000元、截至2016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2760.2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徐国平、黄卫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43号
王依斌: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04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健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8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洪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2日利息、罚息24786.5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王依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30号
王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应洪兴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9号
崔仙勇、蒋丽君、齐小扬升、崔荷仙、齐扬升、方美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36号
俞健、沈恩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1231号
蒋杏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诉你及蒋亨杰(2015)台仙商初字1231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5)台仙商初字123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