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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省人大常委会 再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大气污染防治想再“踢皮球”?没门!

  本报记者 许梅

  雾霾,这个大气污染难题让全社会为之头痛又无奈。如今,浙江下定决心,要通过法规的修订、完善与之“宣战”。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此前初次审议的文本相比,这次提交的再审草案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有了相当大程度的修改,很多亮点值得期待。

  “具体列举”加“兜底”防止踢皮球

  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老百姓最怕的就是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把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通过“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两种方式相结合,详详细细地理了个清楚。以后,各部门再想踢皮球,没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是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部门。同时,环保主管部门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协作机制的责任。当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还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除了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对其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怎样厘清,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九条中细分出十项,一一列举。

  比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管等等。记者大致数了一下,被列举的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十多个,范围相当广泛。

  媒体、公众可列席“问题约谈”

  大气污染防治,各级政府也要始终绷紧这根弦。为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考核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

  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问责制度。一旦没有完成相应的考核,则启动问责。

  同时,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进一步扩大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这样的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同时,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要向社会公开。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看不见摸不着”的大气污染,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企业的监管,我省有的地方已经在一些企业中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这些设备就像24小时不间断监控的“眼睛”,可以防止无良企业偷排。如果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到某企业污染排放超标,这个数据,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在之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不能直接将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由此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其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

  同时,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发现监测数据超标未报告环保主管部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监测数据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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