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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24民初1347号

  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高园238号沈增华:本院受理原告秦文杰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370号

  仙居县双庙乡大岙村28号赵忠华、台州华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军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32号

  滕显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吴秧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4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滕显炉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3419.15元及截止2016年4月1日的利息37374.03元、滞纳金32500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吴秧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6号

  陈仙花、钟东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727号

  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正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邮寄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13021.97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379号

  王新锋、傅月叶、柯丽虎、王苏曼:本院受理原告陈谊群诉被告王新锋、傅月叶、柯丽虎、王苏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四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四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柯丽虎、王苏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谊群货款1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谊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谊群负担116元,由被告柯丽虎、王苏曼负担13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4号

  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原告孙卫香与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孙卫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60号

  田艺帆:原告叶晶晶与被告田艺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田艺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晶晶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田艺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叶晶晶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14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田艺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77号

  季华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季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利罚息人民币47127元,复利人民币2760.93元,合计人民币399887.9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12月9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14:5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4737号

  仇才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仇才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89129.45元(已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14:4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079号

  郑理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郑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8434.8元,利罚息人民币22108.77元,复利人民币997.35元,合计人民币321540.9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10月22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15:1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088号

  戴乐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戴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31494.85元,利罚息人民币63932.70元,复利人民币8502.30元,合计人民币403929.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11月12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67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呈友诉你、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108808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30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26号

  杨隆圣: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诉被告杨隆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10号

  陈生福:本院受理原告马继铁诉被告陈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4号

  赵翩翩、方城童、吴军松:本院受理原告金伟杰诉被告赵翩翩、方城童、吴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68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明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5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戴传法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7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琼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应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台路商初字第506号

  何富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张国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台路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富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2月23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454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张国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富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910元,由被告何富笙、张国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90号

  李杏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福明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福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3430.68元及截止2015年10月1日利息人民币17582.81元、滞纳金人民币15000元、费用人民币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杏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杏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福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350元,由被告丁福明、李杏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25 2 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