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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浙江省信访条例》开始修改

诉访分离,信访工作不再是“大箩筐”

  本报记者 许梅

  信访,还是信法?在过去的很多年里,“信访”似乎成了很多人解决问题的“华山一条路”。除了“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信访工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厘清。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信访事项有明确界定

  改变“信访不信法”

  省信访局局长周维亮介绍,我省信访条例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当前信访工作的实际,也不尽符合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一步规范我省信访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把修订信访条例纳入2016年立法一类计划。

  “信访是个筐,什么都能装”。一直以来,信访仿佛无所不包,其实,行政机关和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面对的信访事项有差异。那么,到底哪些事项才算信访事项?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政府职能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有关投诉请求的活动。

  具体是哪些单位和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列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按照法定程序有限的原则,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无关行政机关职能的事项和有司法、行政程序处理规定的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不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受理、转送。“目的是引导信访人通过程序提出合理诉求,避免信访程序超越或干扰其他法律制度,从制度根源上促进改变‘信访不信法’现象。”周维亮说。

  受理从15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信访办理“提速”

  百姓信访,最怕的是答复和办理结果“遥遥无期”。对此,我省通过条例修订,要为信访事项办理“提速”。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另外,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答复的简易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修订草案将信访事项受理期限从15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从60日缩短为30日,行政机关转送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的期限从15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周维亮说。

  四种情形下信访终结

  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为信访工作加入了“互联网+”的元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业务接入本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减少信访人“一诉多投”、重复答复现象。

  为了减少“缠访”“闹访”,条例修订草案还建立健全了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规定当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等四种情况下,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信访工作程序受理、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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