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须经安全审查
公式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安全生产,涉及到每家每户、各行各业。怎样进一步加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昨天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省政府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
浙江有很多港口城市,港区内的危险物品如何实现有效监管,也是我省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从港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危险货物作业项目、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区域及检查重点、危险货物联合查验等,作了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了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县级以上政府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巡查危险货物装卸和存储区域,并根据危险货物仓储经营特点对危险货物仓储经营单位的分类堆放、物品查验、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修订草案还确立了“联合查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建立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联合查验机制。发现危险货物瞒报、谎报或者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查处。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但是,要做好安全生产,更重要的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的“共治”机制。
为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宽了社会各方面参与安全生产的范围。比如规定,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
对安全评价机构,修订草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