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张剑岳、丰微微:本院受理原告何秋德与被告张剑岳、丰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4)金婺商初字第1617号
童志平: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牛与被告童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680号
方新有:原告刘晨诉被告方新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6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702号
翁小锋:原告刘晨诉被告翁小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70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康市可旺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8456059、票面金额人民币1万元、出票人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丰台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可旺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99号
楼添、吴梦优:本院受理原告叶小禄诉被告吴秀艳、楼铭鉴、楼添、吴梦优、楼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19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5日8:5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56号
徐荣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荣伟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23号
吴书渊: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5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465号
杜水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46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382号
柳玲宝: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38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8号
金文成、葛夕慈:本院受理原告吴文积诉被告金文成、葛夕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9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9号
金文成、葛夕慈:本院受理原告吴文积诉被告金文成、葛夕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9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76号
陈海舰: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被告陈海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51号
张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徐一锋诉被告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18号
黄豪轶: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74号
朱爱芹: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9号
周庆:本院受理原告程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16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49号
吴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韩向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韩向明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94号
毛卓丁: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大建筑机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294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95号
郑立俊: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大建筑机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295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20号
徐忠、余月英、余卫明、郑舍娥:本院受理原告杨庆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1320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24号
徐立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樟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324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51号
浩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浩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财方等人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0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将浙HJ575号房车交付原告继续使用并赔偿损失37137.5元,同时向原告开具213622元增值税发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56号
余文进:本院受理原告余皓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从2013年11月1日起每月1000元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6号
杨仕晶:本院受理原告甘礼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仕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借款人孙凯焕应当归还原告甘礼波的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5号
杨仕晶:本院受理原告甘礼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仕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志强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79号
徐晓晖、郑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志强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郑杨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吴江峰:本院受理原告王顺飞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164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胡文胜、金淑美(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6幢504室):原告周春和与被告胡文胜、金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夏凌峰、邱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夏凌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7682.86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11113.32元、罚息3429.726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3‰计算的罚息;被告邱勤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邱勤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凌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远德、郑冬美、朱崇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远德、郑冬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4731.58元及截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共计7463.622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朱崇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崇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远德、郑冬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林远德、郑冬美、朱崇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天台县彩星电器有限公司、邱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葛世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天台县彩星电器有限公司无负责收文人员、被告邱勤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7日的利息5611元、罚息54.842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葛世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葛世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们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10元,由你们及葛世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32号
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恒洋船舶机电有限公司382400元及自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90元,由被告你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90号
钱佩杰、庄永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岳明与你们船舶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