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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世 相

看似支付工程款,实则左口袋进右口袋

法院:拒绝协助执行,罚50万!

  本报记者 王春苗 通讯员 余淑英

  本报讯 作为协助执行人,不仅规避协助执行义务,还帮助“老赖”转移债权,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事实真相最终被杭州上城法院的执行干警识破,因拒不协助执行,该协助执行人被罚50万元。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城法院冻结了被告王某在杭州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500万元。然而该公司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向宁波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8.86万元,而王某正是该宁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宁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王某。

  上城法院责令杭州公司追回擅自支付的158.86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杭州公司一直未履行追回义务,拒绝协助执行。无奈,上城法院作出对杭州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不仅扣划该公司应赔偿的158.86万元,还扣划了罚款50万元。

  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杭州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宁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支付的158万余元系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工程款而非被执行人王某。不过,法院的执行干警却一语道破:虽然从施工合同的表象上看,杭州公司应向宁波公司支付工程款,王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王某是宁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杭州公司明知王某的身份,也明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且并未提出异议;在支付工程款项前,杭州公司并未征求法院的意见,擅自向宁波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8.86万元,钱款到账后宁波公司又立即向王某转付了158.86万元。以上行为表明杭州公司与宁波公司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经办此案的法院执行干警表示,协助执行人有义务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协助执行人怠于追回的,可视为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可责令其追回、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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