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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庭 审

两年前车站摔倒谁之过?大巴车司机站了出来

时间:5月25日 地点:桐乡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童法 叶旭耀 林静 木易

  “我从业十几年,只看到过许阿姨一个人在候车大厅摔倒,当时地面确实是湿的,我印象很深。”大巴车司机张师傅为许阿姨作证道。

  许阿姨是上海人,两年前,她和朋友准备坐大巴车从桐乡返回上海,在桐乡客运中心检票口检票时,因为地面湿滑,许阿姨摔倒了。这一摔,许阿姨伤得不轻,2015年4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今年2月,许阿姨将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1万余元。她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对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危害到了旅客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运输公司方面称,许阿姨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事故发生的时间离起诉的时间相隔较远,很多情况无法核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法院驳回诉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许阿姨要提供证据证明运输公司存在过错。但在案子审理中,除了与她同行的朋友黄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而黄某与许阿姨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效力也不强。

  许阿姨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汽车运输公司表示,现场的监控录像只保留三个月,且距事发将近两年,查不到任何记录。之后,法院又去派出所调取报案记录,可是报案时间在事发后的几天,且派出所只是作了登记,没有更进一步的详细资料。

  看着案子没有进展,许阿姨心急如焚。直到司机张师傅的出现,案子终于峰回路转。

  原来,承办法官前往运输公司调查时,根据许阿姨提供的汽车班次,辗转找到了当时搭载许阿姨的客车司机。巧的是,司机张师傅清楚地记得两年前许阿姨摔倒的事情,并且记得当时地面是湿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汽车运输公司对管理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车站内铺设有地砖,在清洁地面后应当及时将地面拖干,且应设置警示标识。但汽运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地面的水渍,许阿姨在车站内水渍处滑倒与运输公司未尽保障义务有关,水渍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许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地面情况,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许阿姨自负70%责任,运输公司负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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