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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81民初2203号

  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经送达无人接收,投资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056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海市强源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8087293,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宝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王帆帆: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文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省、朱瑞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36号

  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审结原告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37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期圣诉被告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33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15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8号

  金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佳泰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08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07号

  钟成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县曼之凌针织服装厂诉被告钟成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40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47号

  张小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7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张寒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14号

  重庆中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涛、毛小林、张亚刚:本院受理原告于东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6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张寒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71号

  徐燕、盛能灶:本院受理原告周兴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46号

  傅宏伟、傅水芳、于能正: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27号

  张向东: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辉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569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邱军委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56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159号

  鲍登峰、徐伟仙:本院受理原告郑根珍诉被告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03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426号

  王美英、张红英、吴荷女:本院受理原告江群玲与被告王美英、张红英、吴荷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29号

  张光日、李秀兰:本院受理原告芮炳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430号

  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陈真青与被告王美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82号

  黄子来: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火与被告黄子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38号

  张金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1号

  黄立新、黄立群: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0号

  江富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223号

  金燕、王江勇、陈命红、黄春梅: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05号

  王克勤:本院受理原告马礼良与被告王克勤、牟冬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牟冬桔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马礼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05号

  王克勤:本院受理原告马礼良与被告王克勤、牟冬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05号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克勤、牟冬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马礼良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被告王克勤、牟冬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2民初3039号

  庄岳斌:本院受理原告洪卫根与被告庄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6)浙1002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庄岳斌名下浙BL0Y52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方轰、徐玉红:本院受理原告焦圆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焦圆圆借款7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2466号

  潘泰松: 本院受理原告牟官星与被告潘泰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7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2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1849号内文“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721号、(2016)浙0108民初1928号、(2016)浙0108民初1836号、(2016)浙0108民初1940号四案,原告应为“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5-27 2 2016年05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