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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吴萍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2016〕第149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6月28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桐乡市振东新区中华路98号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八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16-05-27 2 2016年05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