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说 法

P2P租车,“以车养车” 惹来赔偿纠纷

  编辑同志:

  因为工作地点的变更,我原来每天上班必用的小车,现在基本不用。为了增加收入,想到了P2P,即把车直接租给个人,日租金150元、周一至周五连租600元,并明确表明,如承租人承租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小车受损以及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律由承租人担责。一个月前,徐某通过小广告找到我要求租车,我在收到其租车费与押金后,没有审查其有无驾驶证,便将车给了他。谁知,当天下午,徐某由于驾驶不当,不仅车毁人亡,还造成行人吕某当场丧命。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徐某没有多少遗产可供赔偿,吕某亲属曾多次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吕某亲属的请求成立吗?

  邱根莲

  读者邱根莲:

  吕某亲属的请求成立,即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车辆出租中,出租人应否对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而不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约定过发生事故由谁赔偿,也不在于出租人自己是否遭受损失、损失多大。换句话说,只要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必须无条件地向受害的第三人赔偿损失。

  而就哪些情形,属于对应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正因为徐某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所在,且因此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你在交付小车时未作任何审查,明显与第(三)项所列情形吻合,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颜梅生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11 P2P租车,“以车养车” 惹来赔偿纠纷 2016-05-30 2 2016年05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