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10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吴汉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妆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汉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合计950元,由被告金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74号
娄元文、朱爱芹、娄敏:本院受理原告万飞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娄元文、朱爱芹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娄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52号
徐笑英:本院受理原告徐雯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32号
杨浙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28号
池来新、徐炜:本院受理原告吾仙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39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9号
柴忠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清与被告柴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柴忠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晓清借款本金3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83号
王国林、徐建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2号
王冰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冰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耀报酬人民币22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0元,由被告王冰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2号
王冰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冰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耀报酬人民币22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0元,由被告王冰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秀林(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珠岙村):本院受理原告叶尚民与被告吴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尚民货款2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忠球、戴汉君、孙剑: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18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台州市亿佳印刷品销售有限公司、林太元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台州市亿佳印刷品销售有限公司、林太元归还借款本金999984.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要求你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8时5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钱正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岩兵、马永特、林岩森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岩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152.42元,并支付自透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马永特、林岩森、钱正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32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丁根友、李杏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军斌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军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79767.39元,并支付自透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丁根友、李杏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34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章军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张德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章军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612.97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费用;被告张德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继福、程宝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继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6887.43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费用;被告程宝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林继福负担,被告程宝宝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旭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朝辉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陶朝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86959.96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旭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4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汉秋: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文岳、李爱飞:本院受理原告余爱琴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69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文岳、李爱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芬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69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257号
金桔利、黄连志:本院受理原告孙定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94302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2988号
吕永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8133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