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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5月31日

  (2016)浙0212民初3917号

  叶元英、徐冬: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凯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元英、徐冬、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87号

  陈珊珊、乐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叶秀统诉被告陈珊珊、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003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陈珊珊返还原告叶秀统借款16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陈珊珊支付原告叶秀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给付。三、被告陈珊珊赔偿原告叶秀统律师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四、被告乐国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5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01元,由被告陈珊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010号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规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016号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规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83号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规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95号

  林志: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建定为与被告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0号

  金辉:本院已受理原告姚金妙诉被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8号

  金辉:本院已受理原告戴财根诉被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3号

  董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朱志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695号

  邹苗云:本院受理原告蔡士良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代付借款80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庭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653号

  沙含年: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5分(遇到法庭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237号

  顾彩丽、柴尚宗、叶伟平、顾亚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顾彩丽、柴尚宗、叶伟平、顾亚丽、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2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69号

  黄文妹:原告蒋津为与被告孙一山、黄文妹、宁波大百士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3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确定:驳回原告蒋津的起诉。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3号

  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宁波长隆电脑绣品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43号

  绍兴市铭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伟成、赵剑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4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725号

  孙小波、许青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17号

  倪海清:本院受理原告黄慧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15:00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71号

  温州市鹿城区雅美姬医疗美容门诊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报业发行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51号

  金杨云、陈春:本院受理原告陈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52号

  金杨云、陈春:本院受理原告木冬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14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10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05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勇、陈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370号

  温州四海泵阀有限公司、周彩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四海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大牛光学有限公司、周彩飞、周忠元、李栋、包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温州四海泵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71000.6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6706.71元(暂算至2016年3月17日,从2016年3月18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原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2、依法判决被告四海泵阀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16099.05元(暂算至2016年3月17日,从2016年3月18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原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3、依法判决被告四海泵阀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8247.08元(暂算至2016年3月17日,从2016年3月18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原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4、依法判决被告温州大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牛光学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偿款责任;5、依法判决被告温州大牛光学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偿款责任;6、依法判决被告周彩飞、周忠元分别在405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依法判决被告李栋、包珊珊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金川家园6幢406室,面积101.94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560768号)的房产在208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原告有权对上述财产以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8、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16号

  宋华勤、陆春红、屠春跃、徐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载明: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屠春跃、徐燕的起诉。本院判令:被告宋华勤、陆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5月22日为9614.69元,从2016年5月23日起以欠息金额8993.34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宋华勤、陆春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18号

  沈琴明、王铁英:本院对原告李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沈琴明、王铁英返还原告李磊借款本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沈琴明、王铁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227号

  顾晓林:本院对原告李绍蒸与被告顾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一、被告顾晓林返还原告李绍蒸借款本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被告顾晓林偿付原告李绍蒸借款利息6060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合计2962元,由被告顾晓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71号

  俞秀璞: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飞诉被告殷晓瑜、俞秀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俞秀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殷晓瑜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270元;二、被告俞秀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52号

  季云建(住永嘉县西溪乡茶一村茶川南路一弄3号):本院对原告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云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253号

  嘉兴金瑞汽配有限公司、张建初、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金瑞汽配有限公司、张建初、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张益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嘉兴金瑞汽配有限公司、张建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50.4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4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7002元。二、被告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张益培对被告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张益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金瑞汽配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624号

  孙晓中、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建洪诉被告孙晓中、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晓中于2011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孙晓中支付原告租金82876.69元;三、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占有的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126、128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98号

  倪永强(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1002243X):本院受理原告姚惠明诉被告倪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642号

  浙江奥群服饰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鼎红娱乐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钮松法诉被告浙江奥群服饰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鼎红娱乐中心(经营者徐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85号

  朱惠花(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09087126):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澳羊针纺原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646号

  廖兆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道场春风纸箱厂与被告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897号

  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道场春风纸箱厂与被告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662号

  段德华、欧玉琴:本院受理原告毛树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37号

  晏庆莉:本院受理原告沈建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601号

  陈波、潘旭照:本院受理原告李会胜诉被告陈波、潘旭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860号

  李成云、周鹏:本院受理原告张为与被告李成云、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5-31 2 2016年05月31日 星期二